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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兄弟分别以享有35%和65%的份额共有某市区的一栋楼房,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乙在外地居住,甲未与乙协商擅自将楼房出租给丙3年,尚未到期。现甲未经乙的同意,又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乙还有一出嫁姐姐戊离婚后,近期想回甲居住的城市定居。关于以上五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
  • 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待定
  • 甲丁之间的合同即使事后经过乙的追认,丙也可以向法院主张宣告无效
  • 如甲乙决定将楼房出卖给戊,需要提前15日通知丙,丙在15日内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 丁已经构成善意取得,可以主张对楼房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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