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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丰凯与张磊合伙经营汽车货运业务,李丰凯为负责人。不久李丰凯与张磊说服任立春提供两辆货车入伙,但约定任立春不参加经营,只在年终分配经营收益的20%。因生意好,李丰凯想让其弟李博参加合伙,任立春同意,张磊一直反对。李丰凯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李博参与经营。后李博在受指派运输一批货物的过程中,因酒后超速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将在人行道上散步的行人撞成重伤。对行人遭受的损害,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任立春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因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 张磊一直反对李博参加合伙的经营,因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 李博的入伙有效,因此李博不承担连带责任
  • 由李丰凯、张磊、任立春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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