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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日,昌盛公司与兴达工厂签订购买10万个橡胶玩具的合同,约定玩具的单价为70元,兴达工厂于2010年3月1日一次性交货。2009年5月份,兴达工厂在采购生产玩具所需的橡胶时发现,由于不可预见的需求过热,2009年2月至5月间,生产一个玩具所需的橡胶的市场价格由15元暴涨到85元,兴达工厂立即通知昌盛公司要求协商变更橡胶玩具买卖合同的价格,遭昌盛公司拒绝,兴达工厂也未依照约定交付玩具。2010年7月1日,昌盛公司要求兴达工厂依照合同履行义务。据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昌盛与兴达的买卖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兴达有权起诉撤销该合同
  • 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兴达有权通知昌盛解除合同
  • 兴达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 兴达有权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据是情事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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