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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250公吨,单价为每公吨78英镑CFR不来梅,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成交后,乙公司又要求甲公司提供货物样品,甲公司寄送了样品,但声明此笔生意只是凭规格买卖。货物装运前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乙公司提出虽有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甲公司应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该合同为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 该合同在商品检验上采用的是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的做法
  • 甲公司应承担其所交货物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 该合同为凭规格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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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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