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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30日,李某与邓州市元庄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元庄水库承包合同。2004年4月,南阳药业公司开始生产。2004年7月7日,邓州市渔政管理站接到李某报称其所养的各种鱼类发生大面积死亡的现象,即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拍照、清点,并对鱼死亡的原因进行排查,后出具了情况说明。2006年7月,因南阳药业公司超标排放污水,流入水库,导致该水库鱼类死亡,李某知道后,要求南阳药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李某于2006年11月9日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南阳药业公司辩称,李某的起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且鱼的死亡与公司无因果关系,故要求驳回诉讼请求。有关本案的以下意见哪些是错误的?
  • 李某对该环境赔偿责任纠纷应首先请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 除非南阳药业公司举出反证,否则可认为鱼的死亡是由该公司排污行为导致的
  • 环境侵权诉讼时效为5年,故李某的诉讼行为没有超出时效
  • 如果南阳药业公司可提供证据证明其排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即可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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