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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76#
[2011年真题]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和依其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81题)
  • 中心管辖直接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
  • 中心管辖的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
  • 批准或加入公约本身并不等于缔约国承担了将某一特定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义务
  • 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本题有 8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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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kitty_lu 发表于 2014-8-20 17:38
奇妙的A
7 # 水泡红茶 发表于 2013-8-22 23:02
(1)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争端性质方面: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主观条件方面: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
(2)行使管辖权的后果:排除了其他争端解决方式,但东道国仍有权要求争端对方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
(3)裁决效力:具有终局性、约束力
6 # 伊水佳人 发表于 2013-3-20 11:55
A很不严密,必须是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或缔约国向中心指定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纠纷。
5 # weigenqiang 发表于 2013-1-24 22:25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1965年《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
(1)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争端性质方面: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主观条件方面: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
(2)行使管辖权的后果:排除了其他争端解决方式,但东道国仍有权要求争端对方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
(3)裁决效力:具有终局性、约束力
4 # jianyi0330 发表于 2012-8-18 21:38
国际投资争端中心
B.中心管辖的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
C.批准或加入公约本身并不等于缔约国承担了将某一特定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义务
3 # cjemerald 发表于 2012-8-1 09:32
C——依照公约规定,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仅对争端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ICSID裁决的争端有管辖权,而批准或加入公约本身并不等于缔约国承担了将某一特定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裁决的义务
2 # tiglucky 发表于 2012-7-9 10:56
依世界银行董事会《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报告》的解释,何为“投资”可以由争端当事方自主决定,公约没有必要进行解释或界定。关于“法律争端”,董事会报告则认为,“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
1 # 灰色颓废 发表于 2012-7-8 16:50
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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