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争端性质方面: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主观条件方面: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
(2)行使管辖权的后果:排除了其他争端解决方式,但东道国仍有权要求争端对方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
(3)裁决效力:具有终局性、约束力
(1)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争端性质方面: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主观条件方面: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
(2)行使管辖权的后果:排除了其他争端解决方式,但东道国仍有权要求争端对方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
(3)裁决效力:具有终局性、约束力
B.中心管辖的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
C.批准或加入公约本身并不等于缔约国承担了将某一特定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