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将其份额转让给王某,且不必事先告知赵某、李某
- 可经王某、赵某同意后,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的朋友刘某
- 可主张发生其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向其他人要求立即退伙
- 可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
(单方)《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
正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通知)《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