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 C 项
[假设丙戊债务转让有效(戊成为新债务人)]
如前所述,丙、戊间的债务转...[/quote]
解析的真好
[quote]degress01 2012年06月13日 14:23:03
③ C 项
[假设丙戊债务转让有效(戊成为新债务人)]
如前所述,丙、戊间的债务转让...[/quote]
[假设丙戊债务转让有效(戊成为新债务人)]
如前所述,丙、戊间的债务转让合同属于效力待定,若乙公司一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则属于以推定的方式对债务转让予以追认,此时债务转让有效,戊有效承担了丙公司的债务。不过,《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因此,若乙公司不对戊公司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仅在诉讼外对债务人戊公司主张债权,仍属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不影响债权人丁公司行使代位权,故C选项错误。
④ D项
[假设丙戊债务转让有效(戊成为新债务人)]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仲裁条款亦具相对性,只能约束仲裁协议的双方。故债务人乙公司与次债务人丙(戊)公司之间
的仲裁协议(随着主债务的转让给戊,仲裁条款也转让给戊,《仲裁法解释》9条),不能阻碍债权人丁公司以起诉的行使
代位权,故D选项错误。而且,丁如果要行使代位权,就必须诉讼,不得与戊(次债务人)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代位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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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一 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仲裁条款》无法阻挡代位权诉讼;
(1)对于债权人来说,行使代位权只能是诉讼形式,这是债权人的义务;
(2)对于“次债务人”来说,其和债务人有仲裁条款(怠于仲裁)的,债权人依然可以进行代位权诉讼,这是债权人的权利;依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
这个怎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