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1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2380 题目内容及评论
22380#
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11年司考真题卷三第14题]
  •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 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 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本题有 31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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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1906388797 发表于 2019-6-11 15:55
D
30 # cctvgjx 发表于 2017-5-26 16:20
δУAB
29 # 啊so 发表于 2017-4-27 18:51
B
28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8-23 17:20
债务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包括抗辩权、狭义的抗辩)。
27 # reno881113 发表于 2014-7-5 14:40
认为是三方经合意,达成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协议也未尝不可。此时并未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甲依旧得为第三人履行不能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承担责任。但本题的核心并不在此,而是依据双务合同项下后履行方的顺序履行抗辩权,甲因丙未为对待给付义务而违约,自然不能要求乙公司履行其作为先履行方交付电梯的责任。这么理解的话,此题无答案
26 # 忆南师 发表于 2014-7-4 01:23
没输给法条,输给了语文。
25 # shykinon 发表于 2014-6-1 11:07
民法中一方"有权拒绝"是否等于对方"无权要求“?
我认为一方"有权拒绝"不等于等于对方"无权要求“。”要求“和”拒绝“都是权利。所以A是正确的。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甲是合同的一方,即使没有付款,到合同规定的6月15日,甲也有权要求乙交付电梯,这时乙可以根据合同法67条规定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甲的要求。
24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11-3 21:48
选项A错误。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其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丙公司负有先付款的义务,在丙公司没有付款之前,乙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拒绝甲公司要求交货的请求。选项B错误。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债务承担协议,而非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因此,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学\法/网|选项C正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有丧失商业信誉的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本题中,丙公司负有先给付义务,但是根据题干给出信息看,丙公司有证据证明乙公司有丧失商业信誉的行为,即“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且质监局已介入调查”,因此,丙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学/法/网|选项D错误。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即甲公司将自己对乙公司的付款义务完全转移给了丙公司,甲公司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丙公司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因此,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付款,无权再要求甲公司付款,更无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23 # yz4511934 发表于 2013-9-6 09:43
丙在三方达成合意的时候就已经知道乙的电梯有问题了,还行使什么不安抗辩权!
22 # paris0110 发表于 2013-7-13 13:08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有丧失商业信誉的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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