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1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2370 题目内容及评论
22370#
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11年司考真题卷三第24题]
  • 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 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 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本题有 12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93
10
21
详细评论内容
12 # 黑海一舟 发表于 2019-8-26 15:32
hansonmeng 2014-5-4 11:29
本人认为,本题无解。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是:干涉、盗用、冒用。本题中根本不存在以上...


是错题!
乙亿元侵犯的是甲的隐私权,而不是姓名权。本题无解。
11 # 清风雪 发表于 2018-9-5 18:14
网站采取了合理措施的,不构成共同侵权
10 # xf丶hkr 发表于 2014-5-31 16:10
未经同意就写介绍 还不是盗用?
9 # hansonmeng 发表于 2014-5-4 11:29
本人认为,本题无解。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是:干涉、盗用、冒用。本题中根本不存在以上三种行为,故没有侵犯姓名权。
8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11-8 22:43
选项A、B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丙网站收到甲的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即删除了对甲造成侵权的相关内容,没有对甲造成扩大损失,不承担侵权责任。选项C正确。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本题中,乙医院未经甲同意擅自将甲的照片发布在丙网站上,并在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侵犯了甲的姓名权。选项D错误。肖像是指完整的面部,至少可以从肖像可以分清这是谁,而“仅见鼻子和嘴部”无法分清这是谁,故没有侵犯肖像权。
7 # lgfh2011 发表于 2013-8-22 22:49
liuxueping 2012年08月30日 23:51:46
没侵犯肖像权吗??
仅见鼻子和嘴部,哪里来的肖像呀!
6 # liuxueping 发表于 2012-8-30 23:51
没侵犯肖像权吗??
5 # 水的海洋 发表于 2012-7-15 11:23
A ×
4 # bladework 发表于 2012-7-12 22:05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这里都不涉及吧
3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6-13 21:27
304821059 2012年06月07日 16:34:50
网络公司在甲提出异议之前也是在侵权等中,应当承担责任。

网站的内容都是医院授权制作的,这和BBS不一样,好比“政府网站”是被“政府机关”授权发布信息;网站肯定知道电子政务的一切;
所以本题应该用第3款:连带责任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