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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69#
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11年司考真题卷三第25题]
  • 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
  • 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 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 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本题有 9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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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zealot-qq 发表于 2015-4-27 14:36
做错了
但纯知识点 没啥好说的
8 # 13947343685 发表于 2014-8-2 17:11
哎,连续2次做错,丢人!!
7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11-8 22:49
选项A说法正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选项B说法错误。《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合并、减资的情况下,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公司“合并、减资”的情况,对公司分立没有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选项C、D说法正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 # 律政新佳 发表于 2013-9-4 11:52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公司“合并、减资”的情况,对公司分立没有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 # costner0520 发表于 2013-3-4 14:51
公司在合并、减资的情况下,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 # 蔚蓝色小猫 发表于 2012-9-1 09:06
忽而正确,忽而错误,坑爹哪。
3 # 爱喝拿铁的馋猫 发表于 2012-8-5 14:21
学艺不精啊 唉
2 # zhh2012 发表于 2012-7-11 14:25
《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合并、减资的情况下,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公司“合并、减资”的情况,对公司分立没有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4-10 11:30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2ed07af0100opsg.html
公司债权人是否有权阻止公司分立......也就是说新公司法生效后,债权人已经不能以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为
理由阻止债务人的分立行为。只有当债务人没有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分立程序运作的时候,才能以程序不合法要求法院确定债务人分立无效,或者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要求行政主管单位勒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当
然,公司合并分立,都有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在保护债权人的角度,的确应该赋予债权人更多的权利去干涉债务人有关合并、分立的行为。不过法律没有确认的制度,不能一厢情愿的去臆测。就个人理解,立法者认为以连带责任的方式代替对分立的干涉已经足够,且操作性更强,诱发的纠纷更少,所以相关的债权人阻止债务人分立的制度已经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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