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纯知识点 没啥好说的
公司债权人是否有权阻止公司分立......也就是说新公司法生效后,债权人已经不能以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为
理由阻止债务人的分立行为。只有当债务人没有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分立程序运作的时候,才能以程序不合法要求法院确定债务人分立无效,或者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要求行政主管单位勒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当
然,公司合并分立,都有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在保护债权人的角度,的确应该赋予债权人更多的权利去干涉债务人有关合并、分立的行为。不过法律没有确认的制度,不能一厢情愿的去臆测。就个人理解,立法者认为以连带责任的方式代替对分立的干涉已经足够,且操作性更强,诱发的纠纷更少,所以相关的债权人阻止债务人分立的制度已经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