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应收账款质权
- 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 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 乙公司可以要求并存债务承担人丙公司清偿债务
B项:保证,是一种人保,保证人以自己的一般财产(不一定是全部财产)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抵押和质押,是以其某一特定财产担保债务。以债权而非特定物提供担保,构成保证。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可知,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乙、丙公司并未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应收账款的出质登记,因此,乙公司对丙公司不享有应收账款质权。
并存在债务人事什么意思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