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刑事诉讼法第225条只说“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发回重审才只能一次;对于2012新刑事诉讼法227条的“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没有规定次数。
2012新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二审法院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只有唯一的一次)
第二...
发回重审没有次数限制
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发回重审才只能一次
但程序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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