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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李强于1990年在国内与王丽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丁。1995年,李强到伊朗工作期间加入了伊斯兰教组织,信仰伊斯兰教。1997年,李强到阿拉伯出差,遇到另一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冯敏,二人便在阿拉伯的伊斯兰教堂举行了结婚仪式,此后李强与冯敏居住在伊拉克。1999年7月,李强回国探亲途中,飞机失事死亡。冯敏要求继续李强的遗产与王丽、李丁发生纠纷,王丽与李丁向中国法院起诉。本案中,在认定李强与冯敏的婚姻效力时,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可以适用阿拉伯法律
  • 不能适用伊拉克法律
  • 应当适用伊朗法律
  • 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本题有 9 条评论
参考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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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赚钱ing 发表于 2017-2-20 16:57
如果两个中国人,共同经常居所地都在阿拉伯,就可以重婚吗?
8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4-3-27 21:10
RavenMKII 2014年03月27日 21:08:59
这题只能选D适用中国法律,共同国籍优先适用婚姻缔结地,出差居住的地方不算经常居所...
看错 还有个B选项 答案对的
7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4-3-27 21:08
这题只能选D适用中国法律,共同国籍优先适用婚姻缔结地,出差居住的地方不算经常居所地
6 # 元芳你怎么看? 发表于 2013-5-14 15:20
好题
5 # 水的海洋 发表于 2012-4-12 15:19
AB
4 # ronger123 发表于 2011-7-9 22:28
如果冯敏是伊朗籍的,则答案是???
3 # orlane 发表于 2011-6-21 23:12
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 # wxfz200518 发表于 2010-7-24 16:13
为什么要使用伊朗的法律呢?
1 # julia0801 发表于 2010-7-10 17:06
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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