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地、签订地、被告的办事机构所在地都可以作为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而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站在第三国法院的立场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的是合同签定地,履行地,代表机构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若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我国民诉法没有规定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法律适用法规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但法律适用法是指适用哪国法律的问题,并非讲哪个国家取得管辖权的问题。
设在中国的子公司是中国法人,与甲公司系同一国籍,与美国有什么关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