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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不适用于哪些?
  • 船舶物权
  • 飞机的物权
  • 在途货物的物权
  • 外国国家财产的物权
  
本题有 5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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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7-3 16:30
由于某些物的特殊性或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中或物体主权的特殊性,使某些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不可能或不合理。故各国在实践中,以下物权关系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运输中的物品;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外国法人的财产清算;无主土地上的物;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外国国家财产。
4 # chen021 发表于 2013-5-31 17:47
ABC
3 # chen021 发表于 2013-5-31 17:47
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2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9-1 14:24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有如下例外:
1、运送中的物品之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4、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1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0-7-26 00:01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有如下例外:1、运送中的物品之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4、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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