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成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非专利技术出资,乙、丙则以现金出资。公司成立后,丁经全体股东同意成为新的投资人。但不久发现甲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此时应当如何处理?
- 重新估价并重新确定出资额
- 取消甲的股东资格,其不足部分由乙、丙、丁3人分担
- 由甲补足出资,乙丙2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由甲补足出资,乙、丙、丁3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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