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81条第1款和本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所以犯罪分子被宣告假释后,若原判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算。
《刑法》第86条第1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只要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经过了假释考验期限后才发现新罪,也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