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十五章 刑法综合 » 刑法 » #20853 题目内容及评论
20853#
甲教唆丙杀丁,乙在与甲通谋的情况下,给丙提供一把快刀。丙持刀前去将丁杀死。对此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 丙是实行犯、甲是教唆犯、乙是帮助犯。甲、乙、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 一般可认为甲、丙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丙具备基本的犯罪构成,甲、乙具备修正的犯罪构成
  • 本案属于简单的共犯、必要的共犯
  
本题有 14 条评论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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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wudisikao2018 发表于 2018-1-15 09:36
同意,乙有通谋行为,不能只定帮助犯。但是D明显错的更绝对
13 # 陈小帅 发表于 2017-6-26 18:11
жB
12 # jjlei2015 发表于 2016-2-18 17:16
理论东西太多了
11 # xia321456 发表于 2014-3-19 21:33
必要的共犯,任意的共犯,这才明白
10 # 冬飘雪1 发表于 2013-8-22 16:22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 # maggie9993 发表于 2013-6-27 15:44
从犯应当减轻?修八是这样吗
8 # hk800879 发表于 2012-8-15 11:46
我也做错了,不认为通谋了还可以免
7 # 1094166336 发表于 2012-4-17 17:53
B也应该是主犯
6 # 沙漠神鹰 发表于 2012-3-9 07:49
同意以上观点

5 # xxcool 发表于 2012-2-22 21:38
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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