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乙和丙之间的关于人物字画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 乙和丙之间的关于山水字画的买卖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 甲起诉时,丙享有对人物字画的所有权
- 甲起诉时,丙享有对山水字画合同的撤销权
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
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已丙买卖甲的字画,二人串通,损害甲的利益,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已丙的的山水画买卖合同可撤销可变更
丙是恶意,虽然已是无权处分人,但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丙不能取得所有权
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已丙的的山水画买卖合同可撤销可变更
丙是恶意,虽然已是无权处分人,但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丙不能取得所有权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只影响物权效力
《合同法解释三》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的含义:
如果没有其他效力瑕疵(意思表示、行为能力等方面)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但物权变动效力待定(不因买受人的善、恶而受影响)。善意取得除外。
如果因为出卖人欠缺处分权致使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因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有权对无权处分的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