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九章 民法综合 » 民法 » #20744 题目内容及评论
20744#
甲被公派出国几年,临行前将自家家传的唐代名人人物字画托付朋友乙保管。乙便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有人来访便要请人观赏。丙来过几次之后就喜欢上了这幅字画,想以5万元的价格买下,但乙告诉他说这是甲的,自己不能做主。一年后,乙因炒股亏损,又想继续炒股争取翻盘,便找到丙说若他肯出10万元便将该字画卖给他,丙经过考虑后同意了。买下该字画后,丙拿去请专家鉴定,专家称该字画价值约40万元。又一年后丙又去乙家,乙拿出一幅山水字画给丙看,说是唐代人所作,其从一朋友处5万元购得,现原价转让给他。丙看后也很喜欢,于是花5万元买下。事后,丙将这幅山水字画拿去请专家鉴定,得知该字画是赝品,价值仅500元。丙于是找乙要求撤销合同,乙不允。半年内,丙几次要求未果,后丙考虑到那幅人物字画物超所值,便没有继续与乙计较。此后一年半后,甲公派结束回国,向乙索要自家的家传字画,乙几年来炒股赚了不少钱,于是找到丙愿以20万元买回该字画,丙不同意。乙只好将此情况告知甲,甲即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乙和丙之间的关于人物字画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 乙和丙之间的关于山水字画的买卖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 甲起诉时,丙享有对人物字画的所有权
  • 甲起诉时,丙享有对山水字画合同的撤销权
  
本题有 27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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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1447975880 发表于 2017-4-22 17:25
26 # qq125158625 发表于 2016-7-10 19:38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
25 # allan0817 发表于 2014-4-25 08:48
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24 # evilwater 发表于 2014-4-9 13:38
一年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已丙买卖甲的字画,二人串通,损害甲的利益,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已丙的的山水画买卖合同可撤销可变更
丙是恶意,虽然已是无权处分人,但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丙不能取得所有权
23 # 东来西去 发表于 2013-7-31 10:21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已丙买卖甲的字画,二人串通,损害甲的利益,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已丙的的山水画买卖合同可撤销可变更
丙是恶意,虽然已是无权处分人,但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丙不能取得所有权
22 # chzhyan13 发表于 2013-7-22 15:32
合同法里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在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予以修正,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只影响物权效力
21 # 冬飘雪1 发表于 2013-7-9 16:17
个人认为本题答案只有 B ~!
《合同法解释三》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的含义:
如果没有其他效力瑕疵(意思表示、行为能力等方面)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但物权变动效力待定(不因买受人的善、恶而受影响)。善意取得除外。
如果因为出卖人欠缺处分权致使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因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有权对无权处分的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0 # 1431 发表于 2013-7-8 22:55
按钟秀勇的讲义说,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并不因为第三人的恶意而无效
19 # 贺2003 发表于 2013-7-1 22:08
同意17层的说法
18 # 高考司考 发表于 2013-6-5 21:48
乙丙之间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原因应该是:合同法53条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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