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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系大学同班同学,1987年甲大学毕业后赴加拿大留学并定居加拿大,1993年取得加拿大国籍。1988年乙赴美国留学,1993年成为美国加州永久居民。1995年甲乙同游欧洲,并随后在意大利按当地法律结婚。1996年乙回到中国,不再与甲采往。1年后,向中国法院提出与甲离婚。中国法院在认定甲乙的婚姻是否有效时,应适用何国法律?
  • 美国加州法律
  • 加拿大法律
  • 意大利法律
  • 中国法律
  
本题有 9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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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haoranwy 发表于 2016-8-9 11:19
根据《法律适用法》,此题选D
8 # Fox-Fox-Fox 发表于 2016-3-6 16:39
新法选D,《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国,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7 # 东来西去 发表于 2013-5-23 10:09
根据《法律适用法》,此题选D
6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9-1 16:31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本题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或者共同国籍国。意大利虽然是婚姻缔结地,也不是任何一方的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

无法可用,便只用中国法
5 # 87398981 发表于 2012-8-24 15:36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不适用147,答案老了
4 # 姬十六 发表于 2012-7-22 22:51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本题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或者共同国籍国。意大利虽然是婚姻缔结地,也不是任何一方的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

……
所以还是适用民通147?
3 # 水的海洋 发表于 2012-4-12 22:23
C
2 # zt7311 发表于 2011-8-11 17:09
应该按新法解
1 # 出水百合 发表于 2011-5-12 09:51
认定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看错了,以为是哪国法院审理呢,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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