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一章 民诉综合 » 民诉与仲裁 » #20675 题目内容及评论
20675#
王国强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大女儿王丽园在国外居住。王国强因病去世后留下三间房屋和存款6万元,国内的小女儿王丽云和小儿子王爱国将遗产分割,王丽云分得房屋一间和存款4万元,王爱国分得房屋两间和存款2万元。王丽园从国外得知这个消息,认为其继承权遭到侵犯,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王丽云归还王丽园2万元,王爱国归还王丽园一间房屋。两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王丽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王爱国的房屋时,李云刚提出异议,主张王爱国已经在该案审理前将房屋出卖给自己并已经办理过户手续,对于李云刚的异议,法院的处理方式正确的有:
  • 法院不予理睬,应当继续执行该房屋
  • 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终结执行
  • 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并对异议是否成立作出裁定,李云刚对裁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题有 13 条评论
参考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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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hbhuangzhiguo 发表于 2014-7-20 11:44
在李云刚异议成立的情况下,王丽园可以另行起诉,按无权处分处理,要求王爱国支付房款、利息及赔偿损失。
12 # hbhuangzhiguo 发表于 2014-7-20 11:33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的原判决、裁定错误应指的是关于继承法律关系为标的的诉讼的判决、裁定错误,从本案来看,继承诉讼判决应该没有错,只是作为标的物的房屋已被继承人处分且第三人善意取得。关于是否与原判决、裁决有关,应从原判决、裁决的诉讼标的即继承法律关系来看,如果是基于继承、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等关于继承法律关系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因与原诉具有同一性,不可另诉,应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如果是与继承法律关系无关的其它法律关系对标的物提出异议,如本题的案外人基于已善意取得的所有权提出的异议,本人认为,应按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处理,适用民诉执行解释第十七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11 # scziling 发表于 2013-11-6 22:18
我也觉得D项错误,原判决已经对房子作出了判决,所以不应该再起诉,而是应该申请再审。
10 # stalin333 发表于 2013-8-4 16:28
对裁定不服的救济,原判决涉及的标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选项D错,不是诉讼
9 # yufong7022 发表于 2013-5-3 14:50
审查异议成立,应当中止执行,而非终结执行
8 # 为你疯狂 发表于 2012-8-16 14:50
lawerhero 2012年07月17日 07:10:00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
7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7-17 07:14
  第十七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6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7-17 07:10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法条中有三类文书,
原始依据是原判决或者裁定。
第二类是执行裁定。
第三类是案外人对执行过程中提出书面异议而作出的裁定。
案外人、当事人不服的对象是裁定。驳回裁定或者中止裁定。

当事人及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的不服,应当是对第三类裁定的不服。
但其救济渠道却有两种,
一种是基于对执行依据即原判决,裁定的不服,因已进入执行程序,故只能依照监督程序输。
另一种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仅仅是对书面异议的裁定不服而矣,因为是新的纠纷,故可以重新起诉。
5 # 巴特勒船长 发表于 2012-6-4 15:06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 yugenfa 发表于 2012-6-1 21:04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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