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一章 民诉综合 » 民诉与仲裁 » #20656 题目内容及评论
20656#
下列哪些情形不必然引起必要共同诉讼?
  • 某浴池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是甲,后甲另办了一个公司,于是将该浴池转让给其弟弟乙经营,但未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现一顾客在该浴池洗澡时被烫伤,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 甲向乙借款25万元,丙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了字,约定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现甲逾期不偿还借款,乙对甲、丙一并提起诉讼
  •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不久,甲公司分立为丙公司和丁公司,现因购销合同发生纠纷,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甲有三子一女,去世后留下房产和存款若干,现大儿子认为遗产分割不公平,以小儿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题有 15 条评论
参考答案:B,D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47
37
5
详细评论内容
15 # 望江楼月 发表于 2013-9-4 16:02
答案正解
14 # 吴语凝 发表于 2013-8-11 14:00
。《担保法解释》第125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B选项中,债权人乙向债务人甲和保证人丙一并提起诉讼,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将甲和丙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所以B选项不必然引起必要共同诉讼,所以应当选
13 # chongyu 发表于 2012-9-13 05:44
b选项既然都说对甲丙一并提起诉讼 了,为什么还不必然呢?

12 # wartime 发表于 2012-8-13 17:40
民诉意见53条被无视了靠
11 # 荷塘夜分 发表于 2012-8-5 19:52
我晕,题目解释有点矛盾
10 # onegunsrio 发表于 2012-8-1 14:15
看看题解就算了,这题没意思
9 # 9541555 发表于 2012-5-16 10:54
此题是正确的,同学们不要钻牛角尖了
8 # luiyisi77 发表于 2012-2-17 19:44
C 有争议 如果甲和乙对债务偿还另有约定 则丙丁不必然承担连带之债 如此也就不存在必要共同诉讼问题了
7 # 豆沙包 发表于 2011-8-22 16:53
这道题是正确的!!
6 # 小缘子 发表于 2011-8-21 15:02
民诉意见53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我靠 拿担保法中的规定在这儿解释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