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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同向县工商局申请办理公司登记。县工商局要求他们提交公司章程等资料。县工商局认为丙是公务员,不适合担任该公司股东和董事,故要求丙退出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对此,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正确?
  • 甲有权对提交公司章程等资料的要求提起行政诉讼
  • 乙无权对提交公司章程等资料的要求提起行政诉讼
  • 丙有权对退出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的要求提起行政诉讼
  • 丙无权对退出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的要求提起行政诉讼
  
本题有 15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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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没文化的小青年 发表于 2016-7-6 17:20
fdx2005129 2014-9-14 18:27
xy681201 2011-12-24 16:47
公务员是不能投资入股的,违反了公务员法,我对本题有异议,
有权提起诉讼和提起诉讼后败诉并承担后果是两回事吧。
那国有大型企业的公务员董事呢...
我对这点也有异议
14 # 国东 发表于 2015-8-3 18:22
是否胜诉和有无诉权是两个概念,按同学们的说法,是不是打官司必须得赢才能起诉?要这样的话,法院可以不需要了,律师可以不需要了,二审也可以不需要了。统统废除。
13 # fdx2005129 发表于 2014-9-14 18:27
xy681201 2011-12-24 16:47
公务员是不能投资入股的,违反了公务员法,我对本题有异议,
有权提起诉讼和提起诉讼后败诉并承担后果是两回事吧。
那国有大型企业的公务员董事呢?
我认为要求登记是可以的,被驳回也是可以的,提起诉讼是可以的,败诉也是情理内的。
12 # denson 发表于 2014-7-24 00:38
公务员本来就不能开公司,法律规定,还提什么诉讼?
11 # linzhi21 发表于 2014-6-23 22:1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县工商局要求甲、乙、丙提交公司章程等资料,该要求对当事人的权益没有产生实际影响,故该要求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可诉。
10 # evilwater 发表于 2014-3-29 18:4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9 # wutouxu 发表于 2013-6-9 00:07
同样有此疑问,对此题。感觉出的很牵强,公务员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公务员不能够入股公司,那么工商局的行为对丙的合法利益没有产生实质的影响,对丙而言不应该是具体行政行为!
gaudygirl 2013年04月24日 10:04:52
公务员本来就无法成立公司的,那丙还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这道理是不是法院可以受理...
8 # gaudygirl 发表于 2013-4-24 10:04
公务员本来就无法成立公司的,那丙还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这道理是不是法院可以受理,最终驳回?
7 # 王佰元 发表于 2012-8-11 16:21
公务员本来就不能参资入股,明知故犯,还敢提起行政诉讼吗
6 # yizhiyuzhi 发表于 2012-8-6 22:48
处外特单,考察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四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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