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议决定的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是,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年是诉讼时效,5年是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