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九章 民法综合 » 民法 » #20532 题目内容及评论
20532#
根据物权法理论,房屋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上专有部分,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 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 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 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 经过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本题有 20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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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QQ他爸 发表于 2019-1-14 05:53
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19 # qq125158625 发表于 2016-7-11 08:57
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18 # xuleishell 发表于 2015-6-30 14:48
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17 # istaylor 发表于 2015-5-16 09:51
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16 # fiona小美 发表于 2014-12-17 15:07
lawerhero 2012-4-23 21:33
经过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例如,因法院的裁判文书,建造所产生的建筑物上区分所有...

不经过房产部门登记,其他派生权利也不能行使呀~
15 # linzhi21 发表于 2014-4-23 21:37
D项用阳台、地下车位举例就可以排除
14 # evilwater 发表于 2014-4-10 17:38
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13 # haomin20111 发表于 2013-9-5 16:38
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D就好理解了
12 # 吴语凝 发表于 2013-7-19 14:48
这个看哪个法的法条啊,我怎么找不到呀?
11 # yufong7022 发表于 2013-5-6 14:27
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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