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被告拒绝接受诉讼文书,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 向某原告送达调解书,因其出差在外,指定由其弟弟签收,送达人员于是将调解书交予原告的弟弟进行签收
-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裁定书
- 人民法院决定对某一离婚案件的被告进行公告送达,但是只在法院的公告栏中张贴公告
A.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B.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中外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外国仲裁机构仲裁,但不可以约定外方当事人所在国的法院管辖
C.涉外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D.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那么这一题的c项也不对了??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民诉意见》第84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对于调解书的送达应注意其不适用留置送达,但是可以由受送达人指定签收人
《民诉意见》第83条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民诉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