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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33#
顾某诉李某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由县人民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基于顾某的再审申请进行再审过程中,发现该案在起诉前已经过行政机关的确权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此时,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下列哪种处理是正确的?
  • 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 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
  • 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县人民法院,由县人民法院驳回起诉
  • 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
  
本题有 6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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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零点漂移83 发表于 2018-6-4 20:08
A和D有什么区别?
5 # xinzhizhu8810 发表于 2017-7-6 21:35
unclebill2005 2014-8-20 15:02
A和D有什么区别?
对啊。。。多了一个直接???
4 # 小依家 发表于 2014-12-10 20:08
驳回起诉是程序问题,法院没有管辖权,不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是实体问题,是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3 # unclebill2005 发表于 2014-8-20 15:02
A和D有什么区别?
2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8-18 12:35
《民诉意见》第210条规定:“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1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7-30 16:38
《民诉意见》第210条规定:“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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