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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18#
甲县刘某与乙县张某在丙县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应当在丁县交货,并约定将来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戊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张某未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交货,造成刘某经济损失,刘某欲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 只有乙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 乙县人民法院、丁县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只有戊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 乙县、丙县、丁县和戊县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题有 5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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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tangpj1983 发表于 2014-1-25 12:02
乙和丙应该都有管辖权吧
4 # 冬飘雪1 发表于 2013-8-18 21:21
《民事诉讼法》第 25 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诉意见》第18 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 Bellajun 发表于 2012-11-2 13:55
我也是这样想的。。。。。。估计又钻牛角尖了。。。
2 # bsg 发表于 2012-7-27 21:59
duidui
1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7-27 17:41
:《民事诉讼法》第 25 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诉意见》第18 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对张某的描述有两种可能
1、未实际履行,因此应当由被告张某住所地乙县人民法院管辖。

2、还是张某履行了,但超过了履行期限。则履行地和丁县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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