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0#
袁世庆和王治贤是某公司同事。1990年袁世庆被公司派往美国分公司工作,1994年王治贤亦被派往美国分公司工作。1995年二人建立恋爱关系。1996年二人在加拿大旅游时,按照加拿大法律在当地结婚。2000年,袁世庆被某公司调回国内。2001年王治贤辞职后在墨西哥定居。2002年袁世庆在中国法院提出与王治贤离婚。在确定袁世庆和王治贤的婚姻是否有效时,应适用法律。
  • 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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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墨西哥法律
  
本题有 15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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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haoranwy 发表于 2016-8-9 13:47
[引用]
同意,管理员改答案吧
sker7815 2014-7-3 20:44
新法:房子>户口本>领证地。

先:共同经常居住地,再:共同国籍国,最后:...
12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7-3 20:44
[引用]
新法:房子>户口本>领证地。
14 # fang725 发表于 2015-9-15 21:00
题中没说二人是中国人,也没有说经常居住地是中国呀?
13 # 懒猪做司考题 发表于 2014-7-19 20:10
同意,管理员改答案吧
sker7815 2014-7-3 20:44
新法:房子>户口本>领证地。

先:共同经常居住地,再:共同国籍国,最后:...
12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7-3 20:44
新法:房子>户口本>领证地。

先:共同经常居住地,再:共同国籍国,最后:婚姻缔结地。

A!
11 # 暮云平 发表于 2013-9-22 15:27
lawerhero 2012年09月01日 16:41: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4条规定:"当...
10 # chen021 发表于 2013-5-31 15:28
根据新法,这题不严密了,
9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9-1 16: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无共同经常居所地,便只能适用共同国籍。
A
8 # ee4412 发表于 2012-7-21 08:51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故选C。
7 # 953896188 发表于 2012-6-23 15:36
法律适用法不是有新规定?
6 # 水的海洋 发表于 2012-4-14 19:17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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