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管理员改答案吧
sker7815 2014-7-3 20:44
新法:房子>户口本>领证地。
先:共同经常居住地,再:共同国籍国,最后:...
12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7-3 20:44
[引用]
新法:房子>户口本>领证地。
新法:房子>户口本>领证地。
先:共同经常居住地,再:共同国籍国,最后:...
先:共同经常居住地,再:共同国籍国,最后:婚姻缔结地。
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4条规定:"当...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无共同经常居所地,便只能适用共同国籍。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