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十五章 刑法综合 » 刑法 » #20089 题目内容及评论
20089#
杨某,女,28岁,某木材加工厂女工。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个体户老板。被告人钱某,男,26岁,某医院药局工作人员。杨某与张某长期通奸,为达到结合为夫妻之目的,预谋要杀害杨某的丈夫王某。他们共同商定由张设法搞来毒药,由杨伺机下毒。张找到在医院工作的钱某要砒霜。钱问张干什么,张讲出真情,钱拒绝。张便以揭发钱的隐私相要挟,钱无奈,给张一包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而不会致命的药物),张将药交给了杨。某日,杨在王的饮食中下了药,王吃后翻胃呕吐,十分痛苦,杨观察了一段时间,见王仍在痛苦之中,便后悔,遂急送王到医院抢救,王很快恢复了健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钱某在本案中处于胁从犯的地位
  • 钱某在本案中处于主犯的地位
  • 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
  
本题有 9 条评论
参考答案:C,D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61
77
22
详细评论内容
9 # 相逢应不识 发表于 2016-4-27 16:47
中止和未遂能同时吗?
8 # meined 发表于 2015-5-29 23:30
A无罪很可能是因为连故意伤害都算不上,没有足够危害,所以不成立犯罪吧。
7 # 通过一次 发表于 2013-9-1 23:40
不严谨。c项有可能是未遂。因为其防止危害后果出现是认识错误,即药物错误。换成砒霜完全不可能防止结果发生,就可能是既遂。所以。。。。
6 # wshuayong 发表于 2012-7-22 14:12
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未遂
5 # 皮皮猴55 发表于 2012-7-14 22:11
伊水佳人 2012年04月25日 16:42:43
硫酸铜虽然不会致人死亡,但终究能对王某造成身体损伤。从共同犯罪的角度来看,不构...
4 # 林间小溪 发表于 2012-6-11 19:54
杨某是犯罪未遂,能成立中止吗?
3 # wuyushanren 发表于 2012-5-25 10:54
若将硫酸铜换成食盐或者白糖的话,杨某与张某应该都不会构成犯罪的吧
2 # 伊水佳人 发表于 2012-4-25 16:42
硫酸铜虽然不会致人死亡,但终究能对王某造成身体损伤。从共同犯罪的角度来看,不构成胁从犯。但实际上也不能说是无罪。
1 # npzdq1970 发表于 2011-7-14 11:05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钱某故意给张一包不会致命的硫酸铜,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也不存在过失,所以钱某不构成犯罪,也不属于胁从犯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