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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4#
[2010年真题]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2题)
  • 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 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 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 乙不构成脱逃罪
  
本题有 8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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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louzi 发表于 2014-3-22 23:59
私放在押人员罪
第四百条第一款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私放在押人员罪与脱逃罪的共犯
(1)非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成立脱逃罪的共犯;
(2)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成立脱逃罪的共犯;
(3)司法工作人员主动私放在押人员时,被释放的在押人员不成立脱逃罪,也不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共犯。
(4)在押人员脱逃时,司法工作人员故意不制止、不追捕的,以及在押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相勾结,导致在押人员脱离监管的,在押人员成立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

2.私放在押人员罪与徇私枉法罪
(1)侦查、起诉、审判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宣告无罪,致使罪犯被释放的,成立徇私枉法罪。
(2)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对明知是正在且应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枉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
(3)监管人员通过伪造释放证、无罪判决书等释放在押人员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
(4)监管人员擅自对在押人员实行取保候审的,应认定为私放在押人员罪。
7 # kimmy2011 发表于 2014-3-22 20:05
解析中选项D的解释是错的,应该是脱逃罪的未遂。脱离了监管机关的实际控制才是既遂
6 # 残阳下的风车 发表于 2013-2-5 16:32
柏浪涛《刑法攻略》中说:摆脱监管的实力控制才是既遂。解析中“只要实施脱逃的行为即成立既遂”这句应该是错的吧?虽然答案是对的。
5 # wanglin1943 发表于 2012-5-20 11:19
私放在押人员罪
第四百条第一款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私放在押人员罪与脱逃罪的共犯
(1)非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成立脱逃罪的共犯;
(2)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成立脱逃罪的共犯;
(3)司法工作人员主动私放在押人员时,被释放的在押人员不成立脱逃罪,也不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共犯。
(4)在押人员脱逃时,司法工作人员故意不制止、不追捕的,以及在押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相勾结,导致在押人员脱离监管的,在押人员成立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

2.私放在押人员罪与徇私枉法罪
(1)侦查、起诉、审判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宣告无罪,致使罪犯被释放的,成立徇私枉法罪。
(2)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对明知是正在且应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枉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
(3)监管人员通过伪造释放证、无罪判决书等释放在押人员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
(4)监管人员擅自对在押人员实行取保候审的,应认定为私放在押人员罪。
4 # 水的海洋 发表于 2012-5-1 16:09
A √
3 # xlzhulawyer 发表于 2012-4-26 22:09
A:OK
B:共犯是指共同故意犯罪,而甲为过失;
C: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行为。本案甲主观为过失,不构成前罪,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不构成后罪;
D:第三百一十六条第1款,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司法机关的监管场所逃逸的行为。本罪只能由这三类犯罪主体构成;乙构成脱逃罪;
2 # panniw 发表于 2011-3-26 22:01
私放在押人员罪
第四百条第一款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私放在押人员罪与脱逃罪的共犯
(1)非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成立脱逃罪的共犯;
(2)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成立脱逃罪的共犯;
(3)司法工作人员主动私放在押人员时,被释放的在押人员不成立脱逃罪,也不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共犯。
(4)在押人员脱逃时,司法工作人员故意不制止、不追捕的,以及在押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相勾结,导致在押人员脱离监管的,在押人员成立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

2.私放在押人员罪与徇私枉法罪
(1)侦查、起诉、审判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宣告无罪,致使罪犯被释放的,成立徇私枉法罪。
(2)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对明知是正在且应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枉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
(3)监管人员通过伪造释放证、无罪判决书等释放在押人员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
(4)监管人员擅自对在押人员实行取保候审的,应认定为私放在押人员罪。
1 # panniw 发表于 2011-3-26 22:00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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