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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7#
[10司考真题卷三第33题]: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关于此规定在合伙法原理上的称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事实合伙
  • 表见普通合伙
  • 特殊普通合伙
  • 隐名合伙
  
本题有 6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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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whycyyt 发表于 2014-7-4 15:39
所谓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利用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已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
谭兴高 2011-8-22 23:54
何为隐名合伙
5 # shenjian520 发表于 2013-5-21 07:29
《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 谭兴高 发表于 2011-8-22 23:54
何为隐名合伙
3 # 江边鹤 发表于 2011-8-10 17:16
我也是通过 表见代理 推断出来的~
2 # 影帝无悔 发表于 2011-7-18 14:32
和表见代理是一样的!!!!!
1 # 929xiaotu 发表于 2011-6-29 17:00
表见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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