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10月1日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
- 2008年10月15日债权让与对甲生效
- 2008年10月15日甲可向丙主张抵销50万元
- 2008年10月15日后丁的保证债务继续有效
主动债权必须先到期。
简洁明了。
1、债务人对让与人的债权要成立于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之前。 2、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
债权转让前:甲欠乙300万;乙欠甲50万
债权转让后:甲欠丙300万2008年12月30日到期,乙欠甲50万2009年1月1日付款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甲的债权晚于转让的债权到期,因此不能主张抵销。
之前说2008年12月30日,丙可向甲主张抵销50万元、这种说法也不对
只有甲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才能主张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