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在撤销之前仍具有法律效力,但被撤销后,自撤销之日起溯及至该行为成立时失去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废止即具体行政行为撤回,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对已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如果废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正,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以必要的补偿。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权益或者义务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复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应当终止。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在程序上表现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可见,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其无效的只能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