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向内地和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均应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 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内地或香港法院管辖的,经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可获得认可与执行
-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其中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亦无效
- 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但并非都可以获得认可与执行
2011新东方强化-杨帆《讲义》:
中文译本 [2011新东方真题班杨帆(女)三国法1-3,56:40--]
向中国(大陆)法院请求司法协助(承认执行+送达+调取证据),原则上都应当提交《中文译本》,否则法院可拒绝;唯一的例外是依据《海牙送达公约
》请求中国法院“送达”司法文书[“送达”=白手套只是传递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