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够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2)通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实体法;
3)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而是特定的实体法。
从准据法的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准据法具有如下特点:
(一)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一国法律一般分为程序法、冲突法和实体法,但只有实体法才有可能成为准据法,因为冲突规范之所以要援引准据法,是因为它能够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实体法。准据法的本质特征是它必须经冲突规范指引,那些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不论是统一实体法,还是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都不能称为准据法。在现代国际私法中,直接适用的法律和冲突规范是两种相互独立、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的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方法和手段,它们代表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念和法律制度,但共同服务于国际合作事业,致力于公平处理涉外民事纠纷,促进国际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交流活动。
(三)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才能确定。冲突规范的目的和根本任务就是要援引某一实体法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准据法,如果准据法在冲突规范的结构中已经存在的话,其任务不就完成了吗?事实上,任何一件涉外民事案件都有各自的准据法,准据法的确定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把准据法作为冲突规范结构的一部分是由于把"系属"和"准据法"混同起来的缘故。例如,在"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中,"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是系属,为了确定某一不动产所有权的准据法,法院必须将系属中的"不动产所在地"与该案情中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考察,如果不动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内,中国法中的有关规定就是该不动产所有权的准据法。如果不动产所在地在外国,该外国法中的有关规定就是该不动产所有权的准据法。
(四)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在根据冲突规范的连结点寻找应适用的准据法的过程中,如果仅仅是找到了应适用某一国家的实体法或某个统一的实体法,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因为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不可能依诸如"中国法"、"美国法"、"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等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必须按照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因此,准据法只能是具体的法律规则(rules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