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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卷烟厂生产的“黄山”牌卷烟知名度不高,该厂认为只有把“红塔山”牌、“中华”牌香烟打下去才能赢得市场。为此,该厂将特制的“黄山”牌香烟与市场上选购的“红塔山”牌、“中华”牌香烟进行所谓的“品牌评级”,评委中有不少是该厂的经销商,其余的全部是来自本地的专业人士。事后,该厂据此在该省新闻媒体刊出大字广告:“黄山”第一,“中华”第二,“红塔山”第三。由此则可以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该广告为虚假宣传
  • 这种评比不具有公正性、权威性
  • 该广告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誉
  • 为该厂做虚假广告的媒体构成共同侵权
  
本题有 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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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zhenhua8y 发表于 2012-6-16 21:01
作为一个媒体,常识性的东西不可能不知道这是虚假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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