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丙将自有房屋租给丁,丁欠其房租1万元,而丙则欠丁房屋修缮费用4000元
- 甲于2000年6月向乙借款10万元,到期未还。乙决定要求甲归还所借的10万元
- 2007年2月,丙与丁终止合伙经营,约定由丁在2008年2月前向丙支付30万元。2008年1月,丙发现丁在变卖财产,要求丁提前支付30万元
- 甲借乙一台电脑,一直未还,乙请求甲归还电脑的纠纷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民诉意见》第215条规定: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民诉意见》第215条规定: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请求给付的对象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
2,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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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给付的对象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
2,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可以送达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