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 #18326 题目内容及评论
18326#
下列情形关于法院做法错误的是:
  • 张某盗窃案,检察院起诉后,法院在审查期间,张某脱逃,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
  • 李某杀人案,检察院请求撤诉,法院准许后,检察院重新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 杨某故意伤害案,检察院起诉至区法院,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情节严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应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后,向中级法院请求移送
  • 对于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中级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本题有 18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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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ty6976715 发表于 2012-9-5 13:52
woohyuk321 2011年09月01日 22:01:20
最高法刑诉解释第181条说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逃脱,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17 # 风轻云淡168 发表于 2012-8-27 13:46
法院审查与法院审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审查是审理的一个前置程序,法院开庭才能启动审理程序。A强调的是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在对起诉书进行审理,此时发罪嫌疑人脱逃,法院应将该案退回人民检察院,而不是裁定中止审理。因为法院的审理根本还未开始。《刑诉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 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16 # 7189783 发表于 2011-12-31 20:06
法院审查案件是审理案件的前一个程序
15 # woohyuk321 发表于 2011-9-1 22:01
最高法刑诉解释第181条说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逃脱,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被告人不在案和被告人逃脱应该不同吧
14 # wunanwu 发表于 2011-8-3 10:37
能不能出些题,验验知识点的,而不要老出这种细心不细心的题,在一两个字眼上打转的题
13 # orlane 发表于 2011-7-17 21: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7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四)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2 # Q娃娃柚 发表于 2011-6-15 15:46
琰琰 2011年04月28日 10:51:20
A 要细心 还没审理呢 要审理了 法院就有责任了 就应该中止了吧~~
同看成审理期间了。。。。
11 # 胡子大叔1984 发表于 2011-5-7 11:32
《刑诉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 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三)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六)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刑诉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判决】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一百二十八条 【重新计算】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10 # 琰琰 发表于 2011-4-28 10:51
A 要细心 还没审理呢 要审理了 法院就有责任了 就应该中止了吧~~
9 # 大罗重生 发表于 2011-4-1 21:01
A项非庭审,退回检察,庭审,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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