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某并未从中牟利,因此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 程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 程某构成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
- 对于程某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提供的对象是癌症病人,作为医生向病人提供减少病痛的治疗性的麻醉药品应该是医生的...
B项不选是因为,要向吸食毒品、注射毒品的人提供,为了减轻病人痛苦而向病人提供的不算。
根据355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钠咖管理方法》(<84>年卫药第8号=,《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国发<1987>103号=,《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国药联二字<82>第97号=、《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药供字<80>第612号、卫药字<80>第42号=,国务院《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如果擅自提供给用于医疗、科研、教学的人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病人,尽管违反了法律规定,亦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向走私、贩卖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构成本罪,而应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或者其他有关的毒品犯罪共犯论处。至于吸毒的人是否已经吸食、注射了行为人所提供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后是否成瘾,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第一个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个行为程某虽然没有牟利,但属于有偿提供,符合355条的犯罪构成要件。本题问: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对于程某向朋友提供吗啡的行为,如何评价?可见,本题没有正确答案。除非修改提问为:程某向不少提供吗啡的行为如何定性。
题目不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