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九章 民法综合 » 民法 » #18168 题目内容及评论
18168#
某年8月8日,赵某到北方某市出差,在等候公交车时不慎将一个装有笔记本电脑的包遗失在公交车站。钱某拾得该包,但见电脑已经设定密码,无法了解遗失人的真实情况,遂将包送交其住所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8月10日发布招领公告。赵某找不到包,只好在车站附近张贴悬赏广告,许诺返还者酬金1000元。数日后,赵某出差期满返回单位。次年4月4日,赵某又到该市出差,才看到招领公告。遂提出请求,不料却遭到拒绝。为此引起纠纷。对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赵某只有向公安机关支付1000元酬金后方可取回包及电脑
  • 赵某只有向公安机关支付必要费用后方可取回包及电脑
  • 赵某只有向钱某支付酬金和必要费用后方可取回包及电脑
  • 赵某已经丧失该包及电脑的所有权
  
本题有 23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90
45
15
详细评论内容
23 # qq125158625 发表于 2016-7-12 08:43
《物权法》第113条的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该期间并没有规定中止、中断事由。
22 # istaylor 发表于 2015-5-17 10:11
根据《物权法》第113条的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该期间并没有规定中止、中断事由。
21 # xuzi555 发表于 2014-10-6 14:40
你丫怎么不规定6天的,我们反正也拿你没办法的。
20 # linzhi21 发表于 2014-4-27 21:28
根据《物权法》第113条的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该期间并没有规定中止、中断事由。
19 # 我的鱼 发表于 2013-5-29 15:11
晕,6个月以后就不是自己的了
18 # yufong7022 发表于 2013-5-6 23:27
根据《物权法》第113条的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该期间并没有规定中止、中断事由。本案中公安机关的招领公告发出已经超过6个月
17 # 小鱼人儿 发表于 2013-3-30 13:53
根据《物权法》第113条的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16 # gaolegao001 发表于 2012-9-6 15:59
发现网上做题特别容易将选非题做错。

15 # hui_1980 发表于 2012-8-27 09:13
国家强权主义的一种体现
14 # sandywhg 发表于 2012-7-31 12:06
国家又有收入了,警察叔叔们又笑了~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