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对乙称自己为丙之代理人,代丙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乙询问丙时丙未作表态
- 李某并无代理权,但以王某的名义与张某签订了一项房屋租赁合同,王某事后表示同意
- 甲公司借用乙公司之合同专用章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注明当事人为乙公司和丙公司
- 陈某持有甲公司之授权书,但授权书中未标明有效时间,现陈某之代理权已终止,但仍以甲公司之名义与己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属于授权书的授权范围
本人赞同第一种理解,即以合同法的沉默否认原则取代民法通则的沉默追认规定。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理,作为新法的合同法的催告追认制度所体现的精神即是沉默否认原则,与作为旧法的民法通则沉默追认规定是相矛盾的,二者不能并存兼容,而应立新废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