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法》第72、73条规定可知,有限公司某一股东转让出资份额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第三人的购买权,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优先购买权。依证券法的规定,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交易,实行集中竞价规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实际上,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完全自由,不受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有限公司及合伙企业存在优先购买权,这是由其封闭性、人合性决定的,而股份公司强调公开性、资合性,自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基础。
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完全自由,不受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有限公司及合伙企业存在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