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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跨国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在美国,在中国设有分支机构,该跨国公司的主要股东在德国,而其注册登记他在法国。如果该公司在我国法院参加诉讼,则我国法院应当认定其为哪一国籍的企业?
  • 美国
  • 中国
  • 德国
  • 法国
  
本题有 16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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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我爱吃芋圆 发表于 2019-5-23 20:02
÷142ɡa
15 # 我爱吃芋圆 发表于 2019-5-23 20:02
÷142ɡa
14 # 我爱吃芋圆 发表于 2019-5-23 20:02
÷142ɡa
13 # haoranwy 发表于 2016-8-8 18:03
[引用]
绕晕了,前面有一题说的是办事机构,这题我把主要营业地误认为是办事机构了。选了A。。。
12 # mercyliu 发表于 2016-2-26 10:03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其主营业地。
11 # 如丝无转移 发表于 2014-8-12 16:50
应该选A啊
10 # guangzaig 发表于 2014-8-2 19:35
先登记地,只有在登记地为无能力的,才适用主要管理机构所在地(主要将其确认为有能力)。
9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6-30 17:14
先登记地,只有在登记地为无能力的,才适用主要管理机构所在地(主要将其确认为有能力)。
8 # 张潇月 发表于 2013-12-10 19:03
这道题是不是有问题啊
7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25 20:04
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这是一个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选D的原因是适用了民法通则的那条双边冲突规范
法人的行为能力适用登记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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