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不可分的原因在于共同诉讼人一方对诉讼标的要么有共同的权利,要么有共同的义务。必要共同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挂靠问题: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问题: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问题: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问题: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担保问题: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7、继承问题: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8、代理问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9、公有财产问题: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当事人也同意共同审理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
从题目还看还真不好分是必要还是共同诉讼,如果是普通共同诉讼答案无误。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业主们选不出代表人的,可以另行起诉,而不是人民法院与业主...
只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普通共同诉讼,才有法院与共同诉讼人一方协商的问题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则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它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于起诉时仍未确定。这是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根本区别。
2.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同一种类。也就是说,只有普通共同诉讼,才能适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如果人数不确定,就不能适用代表人诉讼。
3.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在这类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只能由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根据《民诉意见》,其产生方式依次为:(1)推选,即由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2)协商,在推选不出诉讼代表人时,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3)指定,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民诉意见》第60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法院指定代表诉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