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一章 民诉综合 » 民诉与仲裁 » #17836 题目内容及评论
17836#
某市樱花小区 100名业主,因物业服务问题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为维护自己权益,业主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下列关于代表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业主们必须推选出代表人作为原告起诉
  • 每名业主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起诉
  • 有10名业主不同意其他90名业主推选出的,这10名业主可以另行起诉
  • 业主们提不出人选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代表人选与业主协商
  
本题有 10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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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hbhuangzhiguo 发表于 2014-7-20 00:12
如果只是收水电费之类的,属普通共同诉讼,如果是因共有财产部分与物业起纠分,那不是必要共同诉讼,题目没有交待,只能猜,还是不定项,可就绕人。
9 # hbhuangzhiguo 发表于 2014-7-20 00:07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作为一个案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不可分的原因在于共同诉讼人一方对诉讼标的要么有共同的权利,要么有共同的义务。必要共同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挂靠问题: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问题: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问题: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问题: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担保问题: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7、继承问题: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8、代理问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9、公有财产问题: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当事人也同意共同审理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
从题目还看还真不好分是必要还是共同诉讼,如果是普通共同诉讼答案无误。
8 # hbhuangzhiguo 发表于 2014-7-19 23:49
本题到底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还是普通的共同诉讼问题,就题目来看,本人认为应定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因为物业服务是针对的业主整体的,不能把物业服务看成是一个一个的服务,所以应认定为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不能单独起诉的,如果业主推选不出代表,按理说推不出或不同意推选的代表的业主可以自己参加诉讼,但如果确定的人数太多的话,也不能都自己参加诉讼吧,这种情况下如果人数太多且业主们都提不出人选或不同意推选的代表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代表人选与业主协商好像是可行的办法,如果按必要的共同诉讼分析的话,在推选不出代表又人数众多、不能都自己参加的情况下,还不让法院与业主协商,那本题也就没有答案了,这种情况下也不知诉讼如何进行,所以这种情况下本人认为应当允许协商确定代表,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7 # wj3206 发表于 2014-4-17 10:07
yufong7022 2013年05月04日 22:23:11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业主们选不出代表人的,可以另行起诉,而不是人民法院与业主...
6 # 袁培秩 发表于 2013-5-12 16:19
因物业服务问题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所以本题只有D正确
5 # yufong7022 发表于 2013-5-4 22:23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业主们选不出代表人的,可以另行起诉,而不是人民法院与业主协商确定代表人

只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普通共同诉讼,才有法院与共同诉讼人一方协商的问题
4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7-8 13:43
只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普通共同诉讼,才有法院与共同诉讼人一方协商的问题。
3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7-8 13:40
(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则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它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于起诉时仍未确定。这是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根本区别。   
2.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同一种类。也就是说,只有普通共同诉讼,才能适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如果人数不确定,就不能适用代表人诉讼。   
3.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在这类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只能由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根据《民诉意见》,其产生方式依次为:(1)推选,即由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2)协商,在推选不出诉讼代表人时,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3)指定,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2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7-7 11:49
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因此本案中业主们是可以推选出代表人参与诉讼而非必须,


《民诉意见》第60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1 # 巴特勒船长 发表于 2012-6-15 08:35
本案是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业主们选不出代表人的,可以另行起诉,而不是人民法院与业主协商确定代表人,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法院指定代表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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