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判决的执行可以由甲公司向执行标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由A国法院按照我国与A国间的互惠关系向执行标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若A国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执行该判决,经查,我国与A国没有司法协助又无互惠关系,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
- 在B项的情况下,甲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该法院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
- 甲公司提出执行申请时,我国法院就甲乙公司间相同的合同纠纷正在审理,经查,国内法院的审理在甲公司向A国法院起诉前就开始了,则法院拒绝执行A国法院的判决
因此执行外国判决的法院级别是中级人民法院,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正在审理且这一审理是在向作出需要予以承认的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开始的,则可以拒绝执行。
司法权是一国的主权之一,虽然条约必守,但由于已经先于在他国起诉,已经先取得管辖权,所以,为了避免裁决冲突,所以,就可以拒绝执行。
司法权是一国的主权之一,虽然条约必守,但由于已经先于在他国起诉,已经先取得管辖权,所以,为了避免裁决冲突,所以,就可以拒绝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因此执行外国判决的法院级别是中级人民法院,
《民诉意见》第319条规定:“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又无互助关系的国家的法院,外国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司法协助的,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
《民诉意见》第318条规定: “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正在审理且这一审理是在向作出需要予以承认的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开始的,则可以拒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