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 » 民法 » #17418 题目内容及评论
17418#
2008年,某陈姓当红男明星与其多位明星女友的“艳照”连续在网上被贴出来,并在网上迅速传播。“艳照门”事件一时间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 “艳照”曝光的始作俑者与网站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 陈姓明星有权通知网站删除、屏蔽这些照片
  • 如果网站接到陈某通知后未采取及时必要措施,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如果网站接到陈某通知后未采取及时必要措施,应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部分与始作俑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题有 28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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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niuchengwen 发表于 2015-1-31 15:39
A错误
27 # linzhi21 发表于 2014-5-2 15:53
出题人的想法真让人琢磨不透,A选项其实应该分很多种情况,这样贸然选上去很牵强
26 # 小鱼人儿 发表于 2013-3-19 15:28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5 # weigenqiang 发表于 2012-10-18 21:13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4 # weigenqiang 发表于 2012-10-18 21:10
美国立法采用了被我国学者形象描述为“红旗标准”的判断方法。“当有关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情况已经像一面色彩鲜艳的红旗在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前公认地飘扬,以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明显发现他人侵权行为的存在……此时侵权事实已经非常明显,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采取‘鸵鸟政策’对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视而不见”。
23 # weigenqiang 发表于 2012-10-18 21:08
我国《侵权责任法》36条第3款中的“知道”一词就是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行为在客观方面从可预见性角度加以规定的。在法律层面上“知道”可以解释为两层含义:一是“明知”,即“有实际的认识”,二是“有理由知道”,即“基于特定的事实或环境而获得的认知或推理”。 此种解释本质上与传统侵权法乃至刑法上关于过错的分类是相通的,仅是表述方法角度不同。上文已述传统侵权法上的主观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明知而为”即“直接故意”,“有理由知道而为”即为“间接故意”,而“过失”则可以与“应知而为”相类似。三者在过错程度或者说主观恶性程度从高到低排序为:明知>有理由知道>应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所说的“知道”仅包括“明知”和“有理由知道”,而不包括“应知”,可见我国侵权法在网络侵权认定中对过错程度要求是较高的。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明知”与“有理由知道”又如何从客观方面加以认定呢。在这一问题上,美国立法采用了被我国学者形象描述为“红旗标准”的判断方法。“当有关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情况已经像一面色彩鲜艳的红旗在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前公认地飘扬,以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明显发现他人侵权行为的存在……此时侵权事实已经非常明显,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采取‘鸵鸟政策’对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视而不见”。 可见“红旗标准”包含两项主观测试标准:一项为是否“明知侵权信息或侵权活动在网络系统中存在”,即是否“明知”;另一项为是否“知道任何可以明显体现出侵权信息或侵权活动存在的事实情况”,即是否“有理由知道”。对大部分权利人来讲,证明他人的主观意识具有很大的难度。如果证明“明知”,从证据上考虑,只有掌握了侵权人主动承认的文件或信函等材料才有可能实现。而证明“有理由知道”则只需证明侵权人获得了足以使人合理推断出侵权行为存在的信息就可以了,司法者也无需再考察侵权人主观上是否真正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过错的认定由此进一步客观化。但对于何种信息属于认定“有理由知道”的信息仍不明朗。至此,立法层面再也拿不出更具体、更具操作性的方案了,只能在司法实践中依靠法官的经验与理性在纷繁的网络侵权个案中加以权衡把握。但有一点值得强调的是,不论是对“明知”还是对“有理由知道”的认定,应由权利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2 # 09级学生 发表于 2012-7-21 08:53
一个事件红旗规制与避风港规制可以同时适用?
21 # elvis 发表于 2012-4-25 22:39
其实这种裸照,网站是肯定应该知道违法的,既然如此还在传播,则肯定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4-18 13:26
A “艳照”曝光的始作俑者与网站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我觉得,始作俑者奇拿,传播者网民是对陈某和众女星的隐私权有意思联系的共同侵权者,过错,行为,结果,因果关系都具备。承担联带共同侵权责任。
网站侵权也应当是过错责任。
而对知前的不作为,可能不构成侵权而不担责,也可能是构成侵权而不承担责任。但肯定不承担责任。
如何知道侵权了,要么不告而知,要么经通知面知后,仍没采取措施是为过错,而过错的范围也与责任的范围一致,均是对知后不采取措施的损害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
明知是主观方面认识,无法直接判断是明知还是明不知,只能通过一些客观表现而加以推定,如通知后推定为明知,并且其证明责任在原告一方,能否通过“艳照被如此广泛且持续的传播,来说明网站属于明知而为”说理并不充份。
所以我认为A不当选。
19 # lzdadv 发表于 2011-8-17 15:49
同意
灌木丛林 2011年02月18日 11:55:12
我选BD,竟然A也算对,于是乎....我火了...如下异议:
引述文句“本题中很明显,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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