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渔政管理机关制作的笔录不能作为认定渔政管理机关的处罚行为合法的证据
- 渔政管理机关的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
- 渔政管理机关的行为属滥用职权的行为
- 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渔政管理机关的行为
按照旧的诉讼解释,要确认无效
那么这里是按照旧的解释还是新的法律??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如果刑诉解释和新法冲突以新法为主,虽然行诉解释又出新的了
没有依法告知处罚决定不成立,应当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7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D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