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九章 商法综合 » 商法 » #16950 题目内容及评论
16950#
甲、乙、丙、丁于2007年3月共同组建红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分两期出资,其中甲打算以货币出资80万元,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30万元,丙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70万元,丁拟以劳务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后下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红华公司经过股东会决议,决定出资与另两家公司成立有限合伙企业
  • 经过股东会决议,对股东丁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 公司经理乙在股东会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个人的房屋卖给公司
  • 由于股东会人数较少,股东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进行储蓄
  
本题有 5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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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juice424 发表于 2013-5-28 10:45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我也纳闷。。
4 # juice424 发表于 2013-5-28 10:37
公司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3 # wsktfqpso-88 发表于 2011-8-4 23:10
A.红华公司经过股东会决议,决定出资与另两家公司成立有限合伙企业
三家都是公司,那么谁为普通合伙人
2 # 88lovelybaby 发表于 2011-7-30 15:40
同一楼,定理应无股东资格
1 # zzy001 发表于 2011-6-9 15:28
既然公司法规定不得以劳务出资,为什么丁还可以取得股东资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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